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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16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旅外國人在海外與其外籍配偶協議離婚應適用之法律,與涉外民事法
律適用法所列準據法有關,惟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但
書抑或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似尚無定論。如認其應適用行為地
法,則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一月五日 (七七) 秘台廳 (一) 字第○一○
○八號致  貴部函內已詳述甚明,本部敬表贊同。又如認其應適用我民法
相關規定,則依本部七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法74. 律字第一二六一五號暨七
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法76. 律字第一一○三一號致內政部函所釋,仍應於戶
政機關將離婚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離婚登記時始能成立而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