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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04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按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六月五
日生效。修正前對於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
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規定者,僅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並非當然無效 (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十七號解釋參照) 。修正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
則明文規定,收養子女如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規定者,無效。故本件
呂文渭收養呂素嬌之三位子女之日期,如在民法親屬編修正生效後,則其
收養當然無效,即呂素嬌與其三位子女之親子關係,仍然存續。惟如其收
養日期,係在修正生效前,依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關於親
屬之事件……,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並不適用
修正後之規定。」則本件收養在未經有撤銷權人向法院請求撤銷前,並非
當然無效。故本件何時收養?收養是否合法?仍應先予查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