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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保字第 177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14 日
要  旨:
為強化更生保護組織陣容,並促進更生保護與保護管束兩項業務之相互配
合運作,希貴會於「台灣更生保護會章程」第十條第二項未修訂前,暫行
先由各地檢處之觀護人一人擔任各地分會副總幹事職務;未設有觀護人之
地檢處,則另希遴選專人擔任是項職務,以因應實際需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