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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94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冠姓之規定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千條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由法理上言,該條文但書規定之適用
          範圍,在解釋上似不應超過本文有關冠姓之規定,即妻是否冠以夫姓或贅
          夫是否冠以妻姓,得由當事人自行訂定之。至於當事人約定妻用夫姓或贅
          夫用妻姓之情形,應不包括於該條但書之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