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冠姓之規定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千條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由法理上言,該條文但書規定之適用 範圍,在解釋上似不應超過本文有關冠姓之規定,即妻是否冠以夫姓或贅 夫是否冠以妻姓,得由當事人自行訂定之。至於當事人約定妻用夫姓或贅 夫用妻姓之情形,應不包括於該條但書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