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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87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27 日
要  旨:
查「調解委員會委員曾經因案判刑,應予解聘」,前經內政部以六十四年
二月二十五日臺內民字第二五六八四號函復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有案,本部
亦曾於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以法74律決字第六五二二號函復該部同意此
項見解。本件陳朝松曾經法院二次有罪判刑確定,能否續任調解委員會委
員,因屬地方自治監督事項,宜由地方自治機關參照上開函釋自行審酌之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