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金額之標準為新台幣伍
拾萬元
主 旨: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金額之標準核定修正為
新台幣伍拾萬元,請 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
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應
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此項一定之
金額原核定新台幣壹佰萬元,茲為因應實際需要,業經本部依據同條
第三項規定,修正降低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報奉 行政院以七十六
年七月二日台七十六法字第一四五八六號函核定。
二 嗣後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如符合上開金額標準,即得請求本部所屬
檢察機關指派檢察官協助並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三 檢附行政院台七十六法字第一四五八六號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