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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6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按本部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法七六律字第二四七一號函意旨,係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所為之解釋,其適用範圍,請參照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四條
之規定。至私立學校教育人員,可否兼任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委員,
現行法令,尚無限制。惟是否遴聘其擔任調解委員,請參酌實施鄉鎮市調
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二之規定,依實際情形核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