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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2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3 月 05 日
要  旨:
學校出納人員自受輔助購罝住宅貸款教職員薪津中代扣應繳之貸款本息,
是否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行為疑義
主    旨:關於學校出納人員自受輔助購罝住宅貸款教職員薪津中代扣應繳之貸款本
          息,是否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行為乙案,復請  查
          照轉陳。
說    明:一  復七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台 (七十六) 法字第四七○○號交議案件通知
              單。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
              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查台北市政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
              宅辦法,固於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於應領之薪
              津下扣繳應償還之本息,惟該辦法係內部作業程序,適用對象復以台
              北市政府所屬公務人員為限 (前開辦法第一條及第三條參見) ,由出
              納代扣繳款項,性質上似屬機關內部為方便作業所為之私經濟行為,
              並非公權力之行使。從而,本件學校出納人員自受輔助購置住宅貸款
              教職員薪津中代扣應繳之貸款本息乙案,台北市政府認為不應屬行使
              公權力之範圍,應無疑義。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4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11-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