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2 條第 4 款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規定之適用,釋示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規定「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
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係指受保護管束人
報到間隔之最高期間限制,得視其實際狀況與需要彈性適用,不必固定於
每月之特定日期;又為加強便民,受保護管束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前往報
到時,應許其以「書面」代之;如未按指定期日而提前向執行保護管束者
報到,仍應受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