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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保司字第 0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2 條第 4  款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規定之適用,釋示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規定「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
          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係指受保護管束人
          報到間隔之最高期間限制,得視其實際狀況與需要彈性適用,不必固定於
          每月之特定日期;又為加強便民,受保護管束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前往報
          到時,應許其以「書面」代之;如未按指定期日而提前向執行保護管束者
          報到,仍應受理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2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2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