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受刑人於假釋出獄後由原執行監獄解送國防部軍事監獄執行軍法審判 之徒刑,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
主 旨:關於假釋受刑人於假釋出獄後由原執行監獄解送國防部軍事監獄執行軍法 審判之徒刑,應不算入假釋期間,無囑託軍事監獄代執行保護管束之餘地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應於軍事監獄執行完畢出獄後自行執行保護管束。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處七十六年七月三日檢彥執字第二一八四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