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釋示關於裁判確定前犯二罪,分別經軍、司法機關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
刑確定者
全文內容: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二以上之裁判,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合於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
款所規定者為限。關於裁判確定前犯二罪,分別經軍、司法機關判處無期
徒刑及有期徒刑確定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僅執行無期徒刑
,而不執行有期徒刑,即不在上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之列,不論其最後事實審為軍事審判機關或普通法院,檢察官均毋庸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惟執行指揮書內應附註:「某罪有期徒刑○年或○月依法
不執行」之意旨,以資查考。如該判處有期徒刑一罪先行確定,且已執行
一部或完畢,該判處無期徒刑一罪始行確定,依法應執行無期徒刑者,其
執行日期依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該判處無期徒刑一罪確定之
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