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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監字第 88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23 日
要  旨:
天氣乾燥、氣候燠熱,各監、院、所應加強消防措施,防範火災發生
主    旨:目前天氣乾燥,氣候燠熱,各地迭生火災,希各監、院、所切實加強消防
          措施,防範火災之發生,以維護監、院、所之安全,請查照。
說    明:一、現有之消防車、消防幫浦,應經常試車、試射及檢查機件,水帶及其
              附屬品均應注意維護檢修。
          二、消防水源、蓄水池及消防栓,必須維持正常供水狀態,並常加檢查。
              各式消防用滅火機,應即檢查維護,凡已逾時失效者,應速更換,保
              持其效用。
          三、電源、電線開關,必須派員全面檢修,線路之漏電裝換不實或負荷過
              重者,應速更換,切實管制。
          四、工場、炊場之電力作業用火及爐灶鍋爐,應注意檢修保養維護,收工
              後爐火餘燼,,應於熄滅後始得離場,防止復燃。
          五、舍房工場嚴禁收收容人使用及私設加熱之器物,工場內之酒精漆類及
              其他應用油類,收工後應切實清點收藏管制。
          六、監、院、所內,除必備之用油或燃料(鍋爐重油、警備車油、消防、
              幫浦用油以及發電用之預備油液化瓦斯等)得適量備用存放外,不得
              儲存任何油類在監、院、所內。
          七、於收工、收封後,巡邏人員或查勤人員應注意巡察工場,舍房有關火
              種開閉情形。
          八、加強舍房、工場之檢查,嚴禁收容人私自持有打火機、火柴、火石或
              利用電源等引火之物品,並嚴禁使用電爐,一經查獲,應予嚴懲。
          九、接見室、候見室,以及家屬或公眾活動或接觸頻繁之處所,於下班後
              應派員加以檢查,以防範暗藏易燃危險、爆烈等物品。
          十、部分監、院、所木造之房舍,除應充實消防設備外,並應隨時派員檢
              視維修,小心防範,不可絲毫疏忽。
正    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
副    本:各看守所、各少年觀護所(四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196-19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86-7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