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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監字第 11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12 日
要  旨:
今後凡司法警察單位在監、院、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偵訊收容人時,收容
機關務須派員在旁戒護
主    旨:今後凡司法警察單位在貴監、院、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偵訊收容人時,收
          容機關務須派員在旁戒護,以策安全,請查照。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各監獄、少年輔育院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