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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152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泰國人在我國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泰國人在我國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復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七十五年十二月九日 (75) 高普法字第一九九○號函。
          二  查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
              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適用之。」而國家賠償案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外國人
              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
              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曾經本部以七十年
              十月十二日法 70 律字第一二五五四號函釋在案。本件經查本部並無
              泰國國家賠償法規及有關資料,故仍請依前函意旨,除請外交部惠予
              協助蒐集泰國有關資料外,並得責由請求權人提供其本國法規資料,
              俾憑核辦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6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120-1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