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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14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06 日
要  旨:
查人民建造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必須申領建造執照,建照上載明建築
基地地址與面積。建築工程完竣後,依原建造執照申請使用執照。領有使
用執照,再提出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即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規定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謝呈陸君自己建築之房屋,既依法領
有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依前開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規定,地政機關似
無理由不予登記。嗣後該建築物依法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雖為他人設定地上
權,惟依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
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其雖為
他人設定地上權,該項土地,似仍應受不得重複使用之限制。惟地上權人
如有爭執,似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