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143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之法定方式為代筆遺囑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
人以上之見證人,並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之法定方式為代筆遺囑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
          人以上之見證人,並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所謂「筆記」
          係指親自執筆,不得使他人為之。本件遺囑人蕭○之代筆遺囑,僅載明張
          ○揚、張○明二人為見證人,林○松律師為代筆人,並未載明林○松律師
          是否兼具證人之身分,核與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不符,影響所及,其為代
          筆人之身分,亦有待商榷。況該遺囑全文均以打字方式為之,並非由代筆
          人親自執筆,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似為無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