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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監決字第 11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各監獄依法縮刑之受刑人,釋放或假釋出監時,應依法函知原指揮執行之
檢察官並副本通知
主  旨:各監獄之受刑人凡依法縮短刑期者,於釋放或假釋出監時,應依法函知原
     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併以副本通知原裁判之第一審法院,以利登記前科資
     料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依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秘台廳(二)字第○一六七二號函辦
     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