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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監字第 149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最近連續發生治安人員遭受殺害及槍枝被奪等事件,各監、院、所應提高
警覺加強戒護
主    旨:最近連續發生治安人員遭受殺害及槍枝被奪等事件,希各監、院、所提高
          警覺加強戒護,切實維護戒護人員及武器之安全,請照辦。
說    明:各監、院、所戒護勤務之加強,除已有規定外,茲補充提示如下:
          一、各監、院、所之崗哨(樓)門衛,應隨時注意其四週之人物動態,對
              於線視不及之死角,尤應特別注意,並應謀求安全設施之改進。
          二、各監、院、所崗哨門衛勤務人員之位置是否適當、夜間門燈光度是否
              適宜(以崗哨門衛後之光度稍暗淡,其外圍附近之燈光應光亮明晰為
              宜),均應再加勘查並應即改善。
          三、崗哨(樓)值勤人員每日應先試測通訊、警示、探照燈等有關之安全
              設備,入夜後備勤人員得安置於崗哨下層休息。所配備之武器入夜後
              得加鎖於長鐵鍊條上,但應不影響在緊急狀況時隨時取用。
          四、門衛一律改配瓦斯手槍,惟應注意其佩帶,是否合乎安全之要求。門
              衛之通訊器材應與中央勤務台(勤務中心)及鄰近勤務單位確保連繫
              ,門衛(崗)應予按裝警示系統以利隨時顯示緊急救援之警號。
          五、各監、院、所於夜間擔任外圍牆之巡邏人員應採二人聯合巡邏方式,
              以便相互照應支援,外圍牆之巡邏應做到仔細觀察附近人物各種動靜
              狀態,及圍牆安全之檢視。巡邏勤務人員應隨身攜帶無線電通訊對講
              機並與勤務中心及崗樓保持連繫。
          六、各監、院、所之接見處所及其附近,應於每日接見停止後派員實施安
              全檢查,以策安全。
          七、各監所械彈之管制除遵照部頒之「監所械彈安全管制注意事項」切實
              辦理外,下列各項均應予注意:
          (一)各監所首長及戒護主管如有自行保管之武器,非因公務,嚴禁攜帶
                外出。
          (二)械彈庫之庫櫃門鎖鑰匙,應歸由戒護主管及械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
          (三)現有武器(彈藥)之配用,崗哨(樓)以步槍或卡柄槍配置之,中
                央勤務台以警棍、瓦斯手槍、警光式瓦斯棒等配置之巡邏,門衛(
                崗)及勤務督導人員以瓦斯手槍配置之,上列武器配置並由各該監
                所首長視其實際之需要予以核配使用。
          八、各監、院、所之戒護勤務單位夜間勤務交替時段限每班值勤以三小時
              為原則,必要時(指中央台之值勤)最高不得超過四小時,以免時間
              過長,體力容易倦怠而影響其勤務。
正    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95-29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87-7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