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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監字第 115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16 日
要  旨:
函示各監獄及分監、少年輔育院應切實慎重辦理保醫治
全文內容:一、依本部第七十四年監、院、所戒護安全管理業務檢討會議案辦理。
          二、下列各項決議事項,請遵照辦理:
          (一)各監獄及分監、少年輔育院應切實慎重辦理保外醫治,對於被收容
             人患病應依法先予適當之醫治,不得率爾陳報保外醫治,非病況嚴
             重,情形急迫不得允為保外處分。
          (二)犯殺人、搶劫等暴力犯罪或惡性深重或殘刑五年以上之被收容人,
             應先戒護門診或住院治療切實觀察病情。
          (三)刑期十年以上受刑人保外醫治者,監獄應主動指定公立醫院住院治
             療,嚴加監督。
          (四)受刑人自保外醫治之日起,監獄及分監、少年輔育院應與醫院及警
             察機關切取連繫,並以書面協調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轉屬各警察
             分局就近察看。
          (五)各監及分院、少年輔育院對於保外醫治之被收容人應按月不定期察
             看。
          (六)按月檢具公立醫院診斷書,不得附送模糊不清之影印本。
          (七)對於保外醫治被收容人疏於監管而致逃匿不歸者,應依法嚴辦並追
             究責任。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