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安希平之夫鄒越西原為鄒顯仁與赦宗貞之次子,嗣鄒越西為其叔父鄒 伯庸收養為養子,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參據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仍屬存在。從而,安希平與鄒顯仁、赦宗貞間之 關係,依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及第九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仍為直系姻 親。如其為翁姑共同收養為養女,將使其兼具媳婦與養女雙重身分,易使 親屬關係趨於混亂,故鄒顯仁夫婦與安希平間之收養契約似應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