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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決字第 17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06 日
要  旨:
本件安希平之夫鄒越西原為鄒顯仁與赦宗貞之次子,嗣鄒越西為其叔父鄒
伯庸收養為養子,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參據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仍屬存在。從而,安希平與鄒顯仁、赦宗貞間之
關係,依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及第九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仍為直系姻
親。如其為翁姑共同收養為養女,將使其兼具媳婦與養女雙重身分,易使
親屬關係趨於混亂,故鄒顯仁夫婦與安希平間之收養契約似應認為無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