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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決字第 139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出生之
子女亦適用之,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紀雲清明
知紀孟君係其妻在外與他人同居所生,並非其親生女,為順利出養該女,
申報紀孟君為親生辦理出生登紀,致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在戶籍登記簿上
,將紀孟君之生父填載為紀雲清,案雖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偽造文書罪
判處罰金確定,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紀雲清配偶之
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故紀孟君仍應被推定為婚生女,如欲更正其
本生父母與婚生女之間自然血親關係,應依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