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得否仍約定從母姓或改姓母姓疑義
全文內容:本件邱○娥與蔡○竹所生之非婚生子蔡○石,既經法院判決蔡○竹應認領 該子確定在案,有歷審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 三十條前段及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蔡○石自判決確定 時起視為蔡○竹之婚生子,縱生父與生母協議蔡○石改從母姓「邱」,惟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似仍應從其生父之姓 (司法院院字 第二七七三號解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