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告訴乃論罪之刑事案件,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其調解書未 經法院核定前,尚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此觀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 及實施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規定自明。是以告訴乃論之 刑事案件,除告訴人另向警察機關表示撤回其告訴外,在調解書未經法院 核定前,警察機關可否免予移送偵辦,仍應參酌前開條文及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