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條修正條文之規定,離婚之戶籍登記為兩願離
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為貫徹立法意旨,申辦離婚登記時,原則上以雙方
當事人親自辦理為宜。民法乃身分事項之基本法,戶籍法有關離婚登記之
規定似宜作配合修正。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年五月十七日台四○電參字第
一六五號復貴部代電,其中有關離婚登記部分,因民法之修正,已不再援
用。) 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有關指定繼承人制度之規定已刪除
,戶籍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七目、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關於指定繼承登
記之規定,均宜配合刪除。戶籍法施行細則與此相關之規定,亦宜一併檢
討修正。此外,依民法總則編第八條之規定,檢察官亦得為死亡宣告事件
之聲請人,戶籍法第五十二條是否增列第二項,規定此種情形由該管檢察
機關函知戶政事務所予以登記,併請參考
全文內容:一 依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條修正條文之規定,離婚之戶籍登記為兩
願離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為貫徹立法意旨,申辦離婚登記時,原則
上以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為宜。民法乃身分事項之基本法,戶籍法有
關離婚登記之規定似宜作配合修正。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年五月十七
日台四○電參字第一六五號復貴部代電,其中有關離婚登記部分,因
民法之修正,已不再援用。)
二 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有關指定繼承人制度之規定已刪除,
戶籍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七目、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關於指定繼承
登記之規定,均宜配合刪除。戶籍法施行細則與此相關之規定,亦宜
一併檢討修正。
三 此外,依民法總則編第八條之規定,檢察官亦得為死亡宣告事件之聲
請人,戶籍法第五十二條是否增列第二項,規定此種情形由該管檢察
機關函知戶政事務所予以登記,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