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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71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6 月 15 日
要  旨:
依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條修正條文之規定,離婚之戶籍登記為兩願離
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為貫徹立法意旨,申辦離婚登記時,原則上以雙方
當事人親自辦理為宜。民法乃身分事項之基本法,戶籍法有關離婚登記之
規定似宜作配合修正。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年五月十七日台四○電參字第
一六五號復貴部代電,其中有關離婚登記部分,因民法之修正,已不再援
用。) 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有關指定繼承人制度之規定已刪除
,戶籍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七目、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關於指定繼承登
記之規定,均宜配合刪除。戶籍法施行細則與此相關之規定,亦宜一併檢
討修正。此外,依民法總則編第八條之規定,檢察官亦得為死亡宣告事件
之聲請人,戶籍法第五十二條是否增列第二項,規定此種情形由該管檢察
機關函知戶政事務所予以登記,併請參考
全文內容:一  依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條修正條文之規定,離婚之戶籍登記為兩
              願離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為貫徹立法意旨,申辦離婚登記時,原則
              上以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為宜。民法乃身分事項之基本法,戶籍法有
              關離婚登記之規定似宜作配合修正。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年五月十七
              日台四○電參字第一六五號復貴部代電,其中有關離婚登記部分,因
              民法之修正,已不再援用。)
          二  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有關指定繼承人制度之規定已刪除,
              戶籍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七目、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關於指定繼承
              登記之規定,均宜配合刪除。戶籍法施行細則與此相關之規定,亦宜
              一併檢討修正。
          三  此外,依民法總則編第八條之規定,檢察官亦得為死亡宣告事件之聲
              請人,戶籍法第五十二條是否增列第二項,規定此種情形由該管檢察
              機關函知戶政事務所予以登記,併請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4、593、8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