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五月二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
第○一二八七號函略以:「查外國僑民學校係依教育部訂頒之外國僑
民學校設置辦法,經教育部許可後設立。該辦法雖未規定必須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但現行法令亦查無限制其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明文。惟
財團法人於登記前,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如依我國法律成立財團
法人,即為我國法人。
二 貴部來函所詢是否涉及領土之買賣一節,按外國僑民學校如依我國法
律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即成為我國法人,其財產應依我國法令處理,
似不發生土地法第一編第三章對於外國人之地權限制問題。惟此點有
無徵詢內政部意見之必要,仍請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