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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16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18 日
要  旨:
本案係關於得否約定子女改姓母姓之問題。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
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其中關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之規定,係
以母無兄弟為要件。民法親屬編所稱之兄弟姊妹,依司法院解釋 (院字第
七三五號、院解字第二九八九號及院解字第三七六二號) ,固包括全血緣
及半血緣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之兄弟姐妹在內,不以同姓為限。惟民
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係為適應當前社會民眾延續子嗣之實際
需要而增設,故該條所稱之「母無兄弟」,似不宜作同一解釋,而宜解為
母無同姓之兄弟,較能符合立法旨意。本件洪斌峻之母陳麗華既無同姓之
兄弟,似已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似民法親屬編
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似得約定其子改姓母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