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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131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法院認可為收養子女之成立及生效要件,人民申請收養之戶籍登記,應持
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全文內容:查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法院認可為收養子女之成立及生效要件,人民申請收養之戶籍登記,
          應持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若僅持憑法院公證書申辦
          收養登記,如其收養未經法院認可,仍與民法之規定不符,應不予受理。
          已辦理之收養登記,應予以撤銷。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0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