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可為收養子女之成立及生效要件,人民申請收養之戶籍登記,應持 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全文內容:查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法院認可為收養子女之成立及生效要件,人民申請收養之戶籍登記, 應持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若僅持憑法院公證書申辦 收養登記,如其收養未經法院認可,仍與民法之規定不符,應不予受理。 已辦理之收養登記,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