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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0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來函所稱「郵局收攬人員」,如係指郵政法規定之「從事郵務人員」或交
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規定之「郵務工作員」,具有公務員身
分者,其於執行公務時拾得之遺失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
意旨,應認其所屬機關,即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為拾得人,而依民法有關
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六個月無人
認領時,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人國庫。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