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所稱「郵局收攬人員」,如係指郵政法規定之「從事郵務人員」或交 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規定之「郵務工作員」,具有公務員身 分者,其於執行公務時拾得之遺失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 意旨,應認其所屬機關,即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為拾得人,而依民法有關 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六個月無人 認領時,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人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