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之適用疑義乙案,核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七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檢明執甲字第一二五一號函。 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所謂「報告」,包括書面報告 在內;至於觀護人每月訪視或約談之次數仍應依部頒辦理保護管束注 意事項第三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