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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監字第 35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05 日
要  旨:
各監獄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及具保程序有關實務研討會議紀錄暨對研討會
提案之擬議意見
全文內容:一  關於研討會八提案部分:保外醫治受刑人於「期滿之當日」逕自回監
              繼續執行,為免往返之勞,監獄可先電請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備查
              ,並將該受刑人回監日期等情形陳報本部,並副知地方法院檢察處,
              如於期滿後仍未回監,監獄應函告檢察處檢察官處理,並將辦理情形
              陳報本部。
          二  關於六號提案部分:若受刑人未持檢察處報到單回監者,准如貴處所
              擬意見如監獄與檢察處相距遙遠,可由監獄將受刑人已回監執行日期
              函知該管地檢處補辦更改指揮書日期辦理,惟本部七十三年一月十七
              日法 73.監字第六○六號函說明二之三及五所提示之原則,仍應維持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93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