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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監字第 136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函示對於保外醫治受刑人,應切實依照有關規定,協調所在地警察機關就
近予以察看,加強監管,以策安全
主    旨:對於保外醫治受刑人,應切實依照有關規定,協調所在地警察機關就近予
          以察看,加強監管,以策安全,請查照。
說    明:一、參照內政部警政署本年 10 月 16 日警署刑(偵)字第 5428 號函建
              議辦理。(原函所列逃犯李某及林某,執行機關早已追保在案。)
          二、各監獄保外醫治受刑人如有棄保逃匿情事,應即依照監獄行刑法施行
              細則第 73 條第 5  款暨第 74 條之規定,函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
              檢察官依法追究其保證人責任,以命令沒入保證金,並即發布通緝。
          三、嗣後各監獄應切實依照前開施行細則第 73 條第 6  款及第 7  款之
              規定辦理。即對於保外醫治受刑人,如有逃匿或偷渡出境之虞者,應
              即函請該管檢察官轉請出入境管理局及治安單位協助。其經指定醫院
              住院治療者,除執行監獄應經常派員察看外,並應與醫院當局或當地
              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其未指定醫院住院治療者,執行監獄典獄長
              亦應指定監獄醫師每月至少察看 1  次,並協調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就
              近察看,以茲加強監督。
          四、保外醫治受刑人逾期未回監獄,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即依職
              權收回監內執行其殘餘刑期。
          五、以上各點,法令本有明文規定,以往亦係如此辦哩,今後仍應切實照
              辦。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12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086-10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