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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85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刑事案件,於移送地檢處時,應檢附之
資料、證件為: (一) 聲請調解書或筆錄: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言詞聲請者,應制作筆錄」,為使地檢處明瞭案情,應檢附聲請調解書
或筆錄。 (二) 聲請人或對造人提出之有關證物,如診斷書等。 (三) 調
解委員會所調查之證據 (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以
供檢察官參考。 (四) 調解筆錄。 (五) 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區公所依
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及移送偵查書
全文內容:一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刑事案件,於移送地檢處時,應檢
              附之資料、證件為:
           (一) 聲請調解書或筆錄: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制作筆錄」
                ,為使地檢處明瞭案情,應檢附聲請調解書或筆錄。
           (二) 聲請人或對造人提出之有關證物,如診斷書等。
           (三) 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證據 (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 ,以供檢察官參考。
           (四) 調解筆錄。
           (五) 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及
                移送偵查書。
          二  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時,是否起訴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之,
              鄉鎮市區公所不將之移送法院。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07、13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