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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67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查離婚,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以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為限 (見民法第一千
零四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本案賴君之妻雖身
陷大陸,仍屬中華民國國民,自應有我國民法之適用,來函所述情形,與
上開規定無一相符,似難認其為已離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