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離婚,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以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為限 (見民法第一千 零四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本案賴君之妻雖身 陷大陸,仍屬中華民國國民,自應有我國民法之適用,來函所述情形,與 上開規定無一相符,似難認其為已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