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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6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區調解委員任期行將屆滿前及早開始推薦聘任下屆委員等程序,俾使其得
以如時產生。惟如有原任委員任期終了時,下屆委員尚未產生之情形,於
下屆委員未產生前,原任委員仍可繼續處理調解業務
全文內容:嗣後請注意於區調解委員任期行將屆滿前,及早開始推薦聘任下屆委員等
          程序,俾使其得以如時產生。惟如有原任委員任期終了時,下屆委員尚未
          產生之情形,為使調解業務之不綴,於下屆委員未產生前,原任委員仍可
          繼續處理調解業務。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