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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36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建議製作調解書以影本連同原本送審後發送有關單位及當事人乙案,
因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依法具有強大效力,為求妥慎起見,不宜以影印方
式製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