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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35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將調解委員會委員名單提請民意機關行使同意權時應否提出加倍人數
乙事,依民國五十三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之鄉鎮調解修例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應「提出加倍人數」,惟此一規定,於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修正公布之鄉鎮市調解條例文中已予刪除,故依現行法之精神,似無
庸加倍提名。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