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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未訂定書面契約及申請登記之耕地租佃如生爭議,仍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當地鄉鎮市區調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調解。鄉鎮市區解委員會不應受理此類爭議事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