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09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9 月 13 日
要  旨:
本件監護人若為受監護人張舜彬之利益而為土地之贈與,如無民法第一千
一百三十一條所定親屬會議會員,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無從獲得該會議
之允許時,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得由有召集權人 (包括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向法院聲請,就其他親屬中指定親
屬會議會員決定之 (前司法行政部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台五十四函民字第
三六九二號函參照)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