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監護人若為受監護人張舜彬之利益而為土地之贈與,如無民法第一千 一百三十一條所定親屬會議會員,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無從獲得該會議 之允許時,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得由有召集權人 (包括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向法院聲請,就其他親屬中指定親 屬會議會員決定之 (前司法行政部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台五十四函民字第 三六九二號函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