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01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市民涉及刑事案件,經警察機關移送法辦,如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
罪,其所支付之律師費用,可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疑義
主    旨:關於市民涉及刑事案件,經警察機關移送法辦,如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
          罪,其所支付之律師費用,可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七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北市警刑新字第○八一六六二號函。
          二  按國家對於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侵害行為
              與所生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司法警察機關因人民涉
              及刑事案件將之移送法辦,如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因人民
              之聘請律師,有在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之調查、偵查階段者,有在
              法院之審理階段者,且在法院審理之案件中,又有強制辯護案件與任
              意辯護案之分,情況各有不同。關於國家賠償之範圍應否包括聘請律
              師之費用在內一節,應視司法警察機關將人民移送法辦與聘請律師之
              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宜由承辦人員俟有具體事件時,就實
              際情形依法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