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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監字第 143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一  外役監受刑人借提寄禁監獄、看守所其縮短刑期之辦理,應依本部七
    十二年十一月廿三日法 72.監一四一八九號函辦理。
二  寄禁監獄、看守所評之作業成績應視為外役監之作業成績。
三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每月作業成績連續
    六個月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係指每月作業分數應達最高
    額百分之八十,連續維持六個月而言。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46、17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