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69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以配偶為第一順序,
父母為第二順序。惟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九六○號解釋,配偶之權利顯與禁
治產人利害相反時,仍可以第二順序之父母為其監護人。本件受禁治產人
蔡○之配偶蔡林○,如其權利顯有與蔡○利害相反之情形,可由蔡○之母
蔡黃○為其監護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