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以配偶為第一順序, 父母為第二順序。惟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九六○號解釋,配偶之權利顯與禁 治產人利害相反時,仍可以第二順序之父母為其監護人。本件受禁治產人 蔡○之配偶蔡林○,如其權利顯有與蔡○利害相反之情形,可由蔡○之母 蔡黃○為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