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申請人呂○耀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五 五號民事判決如係確定判決,則該判決書理由內既已認定「本件收養縱無 書面契約,然上訴人 (即呂○耀) 既自幼即由呂○枝撫養為子,且為被上 訴人所自認,則上訴人與呂○枝間已成立收養關係即非不明確」。戶政機 關似得據以補辦呂○枝與呂○耀間之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