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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47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本件申請人呂○耀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五
五號民事判決如係確定判決,則該判決書理由內既已認定「本件收養縱無
書面契約,然上訴人 (即呂○耀) 既自幼即由呂○枝撫養為子,且為被上
訴人所自認,則上訴人與呂○枝間已成立收養關係即非不明確」。戶政機
關似得據以補辦呂○枝與呂○耀間之收養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