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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45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離婚之要式性,主要目的在確保當事人之真意,
防止被詐欺或被脅迫而離婚,故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
之真意。本件來函所述情形,兩名證人若經由國際長途電話,或夫之其他
託請作證離婚之信函得知夫之離婚真意,並親見妻簽字同意離婚,參照最
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決要旨,該協議離婚似為有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