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離婚之要式性,主要目的在確保當事人之真意, 防止被詐欺或被脅迫而離婚,故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 之真意。本件來函所述情形,兩名證人若經由國際長途電話,或夫之其他 託請作證離婚之信函得知夫之離婚真意,並親見妻簽字同意離婚,參照最 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決要旨,該協議離婚似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