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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44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民法總則修正條文於七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查現行民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檢察官對於宣告死亡事件亦得為聲請人,失蹤人如符合宣告死亡之
要件而無利害關係人者,戶政機關自得函請該管檢察官核辦,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