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修正條文於七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查現行民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檢察官對於宣告死亡事件亦得為聲請人,失蹤人如符合宣告死亡之 要件而無利害關係人者,戶政機關自得函請該管檢察官核辦,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