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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40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12 日
要  旨: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
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
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非婚
生子女王○銘、王○權既經生父王○強認領,依照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及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其父對其自有保護及教養之權
利義務。監護權係父母權利之一種,除王○強有不能行使之情形外,殊無
由母羅○貞單獨行使之餘地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一號
判例要旨) 。至於王○強有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應依
事實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