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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9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一  依本部組織法第七條及貴部組織法第十條之規定,並參照本部七十二
    年二月五日召開「研商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問題會議」之紀
    錄結論 (二) ,關於鄉鎮市調解法規疑義之解釋以及調解業務之監督
    指導等事項屬於本部職掌,關於地方行政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等事項屬
    於  貴部職掌。
二  關於調解委員會主席之選舉程序,鄉鎮市調解條例未設規定,且未另
    訂議事規則可資適用,本件有關疑義,似可按照一般選舉程序問題,
    依  貴部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發布之會議規範之規定處理之。
三  檢附本部七十二年二月五日召開「研商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
    問題會議」之紀錄一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