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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4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原意,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
居一家之家屬所生之遺腹子,其受胎在家屬與家關係存續中而與生父有同
居之事實者,應認與經生父撫育者同,自該遺腹子出生之時起,視為婚生
子女,毋庸再辦認領手續。若生母與生父間無家屬關係,依照司法院二十
三年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非婚生子女請求認領,僅能對於生存之生父
為之,若生父死亡,無人得為認領。本件林○玉之非婚生子林○明,係於
其同居人陳○喜死亡後出生,現雖由陳母撫養中,揆諸前述說明,林○玉
仍須具備上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家屬關係受胎而生之遺腹
子,始得視為認領。至於有無家屬關係?應依事實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