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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42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之支出,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以使用於其目的範圍內者為限。章
程規定為基金者,一般只得動用基孳息,不得動用原本 (參照史尚寬著民
法總論第二○九頁) 。又捐贈之財產達財團財產之絕大部分,以致財團本
身無法完成其目的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其捐贈行為無效 (參照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六年四月八日台四六函參字第一七四八號函) 。本件財
團法人北港朝天宮既以興辦公益事業為目的,此觀其捐助章程第三條之規
定自明,則為遂行公益事業之目的範圍內非不得將財產捐贈他人,且捐贈
對象不限於同性質之宗教財團法人。惟依章程第四條規定:「本宮以所有
不動產為基金以信徒每年捐獻收入之總額抽取百分之十作為基金,其財產
之總額以所有財產登記之清冊為準」。則本件捐贈之標的物,已建未完成
之「媽祖紀念醫院」、建材、工程經費及擬購之土地等,究為基金之孳息
原本?捐贈之財產有否達財團財產之絕大部以致影響財團完成原設立目的
?應請  貴部審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