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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03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各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失職公務員,如有求償權,應於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
二項所規定之二年短期時效期間內行使之
主    旨:貴處、監、府今後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對於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有關求償權行使之短期消滅時效問題,請妥加適用,請  查照並轉行知
          照。
說    明:一  邇來審閱及統計各機關所送有關國家賠償業務之各種案卷及表報,發
              現各機關均未對失職之以務確實行使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
              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求償權。
          二  為免上述法律規定形同具文起見,各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失職公務員有
              無求償權之問題,請併加研究。如有求償權,應於第八條第二項所規
              定之二年短期時效期間內行使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7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84-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