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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0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查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時效,準用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
一條之規定,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又占有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
有之分,皆為取得時效之基礎 (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六十三頁參照)
。本案陳○貞君提出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納
稅通知書等,參照行政院七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判字第五五九號判決理由,
似可證明陳君有關接占有未中斷之事實,登記機關似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一百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24 頁